马晨光律师受邀为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讲解国资LPA协议建议条款
2021年9月23日下午,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举办国资基金合伙协议建议条款线上培训会,上海市国资委政策法规部副处长吴家寅先生主持并致开幕词,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马晨光律师对国资基金合伙协议建议条款(以下简称“建议条款”)进行了解读。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内多家国资企业的逾百名法务、合规及风控人员参与了线上培训。
马晨光律师从投资人的知情权、建议权、审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观察员、投资限制条款、投资退出条款等角度对建议条款进行了解析。建议条款紧密结合上海市国资委在2020年发布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现行规定,结合行业实践和司法实践,完善了投资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知情权方面,对于LP是否有权查阅投资合作协议、尽职调查材料、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被投资目标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参与被投资目标公司管理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经营的相关文件,现行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披露义务做了一定限度的规定。但对于LP而言,除了财务资料之外,这些核心经营文件的信息披露也相当重要,与LP的权益保障息息相关。基于上述,建议条款针对合伙企业季报、半年报、年报、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的协调、信息填报和特定事项通知等内容约定了LP的知情权,并建议发生重大不利事件后,普通合伙人应根据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账册、银行账户流水及项目投资有关文件。
建议权方面,结合《合伙企业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的相关规定,建议条款设置了组建咨询委员会等相关条款,保障LP行使建议权的同时避免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的风险,并设置了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供相关企业参考。
审计权方面,对大型国资母基金、财政基金等LP而言,源于其主管部门的要求,可能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对基金进行审计。GP对于LP的审计权限会比较抵抗。通常会限制审计的范围、次数,并给与极高的保密要求。可能会出现“审计不得导致GP违反保密义务,否则普通合伙人有权拒绝审计”之约定。LP希望执行审计,需特别注意保密义务的条款,避免GP利用投资项目下的保密安排,对抗LP的审计权。同时,考虑到减轻审计安排对合伙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建议条款约定,特别审计以每年度不超过一次为限,但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的明确规定或有限合伙人主管部门的明确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不受前述次数限制,但应提前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
投资退出条款方面,实践中,LP退出合伙企业的方式包括份额转让或退伙。GP更愿意接受换人,而非退伙。市场主流安排下,LP未经GP同意不得转让份额(关联方除外),亦不得退伙(除非被强制退伙)。国资、财政基金出于资金安排考虑,可能要求有主动退出的权利。该安排较为特殊。考虑到国资基金的特殊需求,建议条款设置了一般退出和针对特定LP主动要求退出的情形,保障投资人退出的灵活性。
会后,与会听众结合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实务问题和马律师展开了交流。
主讲嘉宾介绍
马晨光
■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
■ chenguangma@co-effort.com
马晨光律师,致力于金融资产管理从产品设计到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及争端解决,服务领域涵盖私募基金、银行、信托、房地产投融资、资产证券化、公司治理及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被评为“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首席法务官》2018年度中国十佳金融律师等,并屡获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公司/商事东部沿海(上海)一等律师、汤森路透(ALB)年度最佳债务重组大奖、“ALB中国最佳女律师”、2021年度LEGALBAND风云榜:创新律师15强、《IFLR1000中国》2022区域榜单私募股权领域领先律师(Leading Lawyer)等奖项。马晨光律师还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代表及法制委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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